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81执13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310号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381执131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与被执行人韩风红、姜某一案,【2013】北公证经字第251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风红、姜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韩风红、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同意贷款本金以486568.38元计算,利息全免,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同意二被执行人偿还486568.38元即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缴纳至北票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发放给申请人,至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本院以实际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院认为,【2013】北公证经字第2510号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票市人民法院【2013】北公证经字第2510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