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莉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16民初22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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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2830号案件名称
桐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莉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桐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莉萍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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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16民初22830号原告:桐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泰达****。法定代表人:王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男,公司员工。被告:周莉萍,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宁市青秀区。原告桐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叶公司”)与被告周莉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莉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桐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租车期间车牌号为冀B×××**,奔腾X40的车辆逾期未消除违章产生的违约金及违章罚款,按每日200元计收,共计3200元(即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29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11月5日在原告处租用车辆,当时与原告签订了《租车单》、《验车单》和《租车合同》,《租车单》约定被告租用奔腾X40一辆,车牌号为冀B×××**。被告于11月14日还车,用车期间产生违章一条。《租车合同》第6.1条约定:承租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处理违章的善后事宜。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交通违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消除违章。(1)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已处理完违章需自行保存相关单据原件同时将凭证发给甲方确认。(2)若乙方逾期未消除违章,甲方将即时走法律程序,乙方应按每天200元承担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不处理违章导致的车辆无法年检造成的停运费等)。违章信息如下:违法时间:2020-11-1310:51:00。违法地点:东山路与杨柳村桥交叉口。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章罚款200元,扣6分。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被告,均不予理会。被告不配合处理违章事宜,后续会导致原告公司的车辆无法年检,同时导致最后车辆无法正常出租,给原告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周莉萍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2020年11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租车合同》,其中第六条违章处理约定:承租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处理违章的善后事宜。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交通违章之日起(包括当天)7天内消除违章。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已处理完违章,需自行保存相关单据原件,同时将凭证发给甲方确认。若乙方逾期未消除违章,甲方将即时走法律程序,乙方应按每天200元承担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不处理违章导致的车辆无法年检造成的停运损失费)。此外,双方约定《租车单》《租车合同》载明的乙方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为甲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唯一有效方式,甲方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等任何一种方式履行告知后,即视为乙方收悉。甲、乙双方还约定了各自的送达地址。周莉萍于2020年11月5日自原告处提取车牌号为冀B×××**,车辆型号为奔腾X402019款(1.6L自动挡SUV)一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还车时间2020年11月14日。周莉萍在租赁案涉车辆期间有交通违章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罚,还车时未处理。车牌号码:冀B×××**;违法时间:2020年11月13日10:51:00;违法地点:东山路与杨柳村桥交叉口;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章罚款200元,扣6分。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对案涉车辆的交通违章罚款、扣分已自行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车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在承租案涉车辆期间有交通违章行为,并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处罚,原告将被告租用的案涉车辆交通违章行为通知被告后,被告置之不理,未按照合同约定消除违章,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3200元,因其对实际损失情况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考虑被告的违约行为必然会给原告出租车辆带来影响,原告的实际损失客观存在,本院结合违约程度、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并参考合同约定,酌情确定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40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桐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通违章罚款及违约金1400元;二、驳回原告桐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常红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甘雨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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