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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山与陈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2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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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2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蔡金山与陈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蔡金山;陈冬冬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288号之二原告:蔡金山,男,1951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冬冬,男,1996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蔡金山与被告陈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蔡金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蔡金山负担。审 判 员 蔡红兰法官助理 赵晓霞书 记 员 钟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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