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丽、周峰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6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44号案件名称
刘书丽、周峰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书丽;周峰;周宏艳;周玉库;周洪华;周玉宝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644号原告:刘书丽,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新兴街白云小区9号2-5-1。被告:周峰,男,满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围区白云街白云小区9号2-5-1。被告:周宏艳,女,满族,1954年4月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二委十四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玉库,男,满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东港市长安镇佛爷岭村佛爷岭组01082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洪华,女,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东辽县辽河源镇公平村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玉宝,男,满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东辽县宴平乡公平村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书丽与被告周峰、周宏艳、周玉库、周洪华、周玉宝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书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32-绿色时代西区21#楼-452号房屋,归原告刘书丽继承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周玉军与原告刘书丽系原配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一个儿子,即被告周峰。被继承人周玉军于2013年11月8日去世,其母亲谭永芝于2010年3月2日去世,其父亲周绍廷于2021年7月19日去世。周绍廷与谭永芝婚后育有5个子女,即被继承人周玉军、被告周宏艳、被告周玉库、被告周洪华、被告周玉宝。被继承人周玉军去世后,留有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32-绿色时代西区21#楼-452号房屋。原、被告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32-绿色时代西区21#楼-452号房屋(房权证鲅字第00405717号,建筑面积64.00平方米),遗产部分(即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原告刘书丽继承所有,原告刘书丽享有房屋的全部产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卫 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凌霏书 记 员 单丽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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