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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张辉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2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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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2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辉、张辉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辉;张辉;李万周;李万周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陕0725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某支付李某某劳务费6000元,定于2020年4月30前履行清结,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上述款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在金融机构内有零星存款322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以依法冻结、扣划至勉县人民法院一案一人一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远在洋县暂时无法领取,要求先将执行款272元提存至法院,张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除此之外,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我们在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勉县勉县XX镇XX村进行了调查,查明张某某长期未在户籍地居住,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就本案查明的财产线索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无法处置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审  判  员    王    彪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理     石    矗书  记  员     蒲 玢 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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