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演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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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1201号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演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演保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1201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信达国际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27066L。负责人:赵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溯,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硙,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演保,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演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2.42元,减半收取706.2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杨 琼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徐根结书 记 员 汪连佳-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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