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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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255号案件名称
上海云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云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千鲸道具展示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255号原告:上海云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余中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梁,男。被告: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海。原告上海云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千鲸展示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上海云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菁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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