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苟采英、肖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1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165号
  • 案件名称

    苟采英、肖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苟采英;肖风杰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苟采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肖风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苟采英与被执行人肖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苟采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6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陕0926执恢6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风杰给付赔偿款84805.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申请执行费11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风杰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苟采英与被执行人肖风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肖风杰给付苟采英赔偿款81805.24元,被执行人肖风杰自2021年9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苟采英赔偿款2000元,直至赔偿款清偿完毕止。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恢16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向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