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全波、宁夏木形木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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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4956号案件名称
麦全波、宁夏木形木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麦全波;宁夏木形木色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956号原告:麦全波,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 被告:宁夏木形木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路丰建材物流园一期红星星艺佳家居商城A88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开磊。 原告麦全波与被告宁夏木形木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麦全波于2021年9月14日以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全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麦全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麦全波负担。 审判员 杨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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