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元、朱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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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525号案件名称
朱振元、朱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振元;朱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525号原告:朱振元,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朱莉,女,汉族,30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灵武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朱振元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金林负担。 审判员 高琴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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