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廷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51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5157号案件名称
贵州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廷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廷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5157号原告:贵州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08708742G,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大坡路**城市魔方**负****。法定代表人:陈威,男,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尹,贵州道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廷锐,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贵阳市乌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廷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荣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231号 下一篇 罗某、路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