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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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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969号
  • 案件名称

    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969号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关于被执行人朱**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未履行本院(2017)冀04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银行存款1857399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庆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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