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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世学、杨少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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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722号
  • 案件名称

    单世学、杨少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单世学;杨少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世学,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少丹,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单世学因与被上诉人杨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杨少丹主张上诉人单世学欠其借款45,000元未还,并提供欠条一份,该欠条是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被上诉人主张案涉欠条由被上诉人书写主文内容后,由上诉人签字和捺手印,并在主文内容中的“单世学”及“100元/天”上捺手印;上诉人主张案涉欠条是其在空白纸上签字和捺手印后,由被上诉人自行书写欠条内容伪造而成,欠条主文内容全部由被上诉人书写,欠条主文内容中的“单世学”上的手印及“100元/天”上的手印均非上诉人单世学所捺,且上诉人单世学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欠条主文内容中的“单世学”及“100元/天”上的指纹进行鉴定,为查清本案事实,对上诉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应予准许。鉴于本案出现新情况,故本案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单世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司玉峰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金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超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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