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9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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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3909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909号之一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贾春宝,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2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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