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欢、邹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0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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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089号之一案件名称
邹欢、邹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邹欢;邹航;王开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欢,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邹航,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王开红,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邹欢、邹航与被执行人王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12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开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欢、邹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7月1日和9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起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开红名下号牌为湘A×××××长城牌汽车;同年6月17日、6月21日和7月9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位于长沙县,因该房产不宜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暂未予查封。2021年7月12日,本院在其所在村组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各项损失226157元及其逾期利息13575元;本案受理费1533元和申请执行费3315.35元,以上合计244580.3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房产、车辆,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盛正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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