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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代超超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文书(上网稿)(2021)陕0429执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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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643号
  • 案件名称

    许明、代超超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文书(上网稿)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许明;代超超;师新运;燕昊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师某。申请执行人:燕某。委托代理人:师某。被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代某。关于师某、燕某与许某、代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9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师某、燕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许某、代某支付师某、燕某房屋租赁费47000元、违约金104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93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代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许某、代某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许某、代某名下无足额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对查询到被执行人许某、代某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本院均已冻结。经本院实际调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许某、代某的失信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许某、代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师某、燕某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全额受偿,本案尚有593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师某、燕某某有要求被执行人许某、代某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许某、代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师某、燕某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师某、燕某在发现许某、代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审  判  员     孙 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方 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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