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萍、王艳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申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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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申162号案件名称
杨淑萍、王艳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淑萍;王艳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申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淑萍,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艳香,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再审申请人杨淑萍因与被申请人王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4民终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淑萍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亲自将2万元交给了白威而不是申请人,其是在被申请人逼迫之下写的欠条。二审中,申请人已经提交白威写的欠条,借款人应该是白威而不是申请人。二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在二审中已经提出,本院二审因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其主张成立,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新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淑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田水春审判员 张杰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洁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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