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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玉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4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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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40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玉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玉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4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被执行人:王玉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琳在XXXXXXXXXXX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浩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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