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玉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40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400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玉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玉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4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被执行人:王玉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琳在XXXXXXXXXXX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浩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