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祥、党启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8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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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842号之一案件名称
蔡志祥、党启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蔡志祥;党启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志祥,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党启彬,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志祥与被执行人党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党启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但其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党启彬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党启彬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因金额极少,本院已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待期满后再采取扣划措施。除此外,被执行人党启彬名下无车辆、证券、股权等其他财产。3.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党启彬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党启彬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保缴纳信息等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党启彬名下在山东省滕州市有不动产,产权证号2013000013号。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委托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进行查封。4.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党启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完全履行。本院遂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党启彬晖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启彬仅于2021年7月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蔡志祥7000元,余款未再支付。6.因申请执行人蔡志祥身在外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党启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通过微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蔡志祥,申请执行人蔡志祥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再行恢复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党启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蔡志祥释明后,其同意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侠审判员 洪声润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韵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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