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先美、张宙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322执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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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执1233号案件名称
司先美、张宙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司先美;张宙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2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司先美,男,生于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张宙吉,男,生于1993年3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申请执行人司先美与被执行人张宙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32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剩余债务为3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69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刘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琳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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