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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先美、张宙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322执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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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执1233号
  • 案件名称

    司先美、张宙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司先美;张宙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2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司先美,男,生于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张宙吉,男,生于1993年3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申请执行人司先美与被执行人张宙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32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剩余债务为3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69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刘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琳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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