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陈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1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114号案件名称
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陈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114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法定代表人:丁水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男,1995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浩 人民陪审员 朱晓娟 人民陪审员 涂敏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亮书 记 员 傅 逸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明辉、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584号 下一篇 周俊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1322执4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