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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691刑初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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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91刑初55号
  • 案件名称

    孟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孟某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9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南省岳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7月28日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21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屈原管理区河市镇幸福村家中。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以屈检刑诉[2021]Z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夏伟、潘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无证酒后驾驶牌照为湘F×××××小型面包车沿本区屈汨路由东往西行驶,在行至黄金桥路口时,与沿禾沉路由北往南行驶被害人周某均的无号牌二轮摩托相撞。经屈原管理区**局交警大队认定,孟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周某均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周某均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孟某赔偿被害人周某均各项损失共计31.8万元,周某均对孟某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彭丰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某的供述,现场勘验记录及相关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周某均的前期医疗费及住院期间费用19.5万元全部由孟某承担并支付。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孟某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对其从轻幅度应小于一般情况下的自首。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赔偿被害人周某均相关经济损失共计51.3万元,被害人周某均表示谅解,本院对被告人孟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孟某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对该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勇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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