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徐兴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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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768号案件名称
李鑫、徐兴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鑫;徐兴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李鑫,男,生于1988年7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徐兴佳,男,生于1987年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李鑫与徐兴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xxxx年x月x日由被执行人徐兴佳给付申请人执行人李鑫执行款xxxxx元(已履行),xxxx年xx月xx日前给付执行款xxx元,xxxx年xx月x日前给付执行款xxx元。二、执行费xxx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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