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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徐兴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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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768号
  • 案件名称

    李鑫、徐兴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鑫;徐兴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李鑫,男,生于1988年7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徐兴佳,男,生于1987年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李鑫与徐兴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xxxx年x月x日由被执行人徐兴佳给付申请人执行人李鑫执行款xxxxx元(已履行),xxxx年xx月xx日前给付执行款xxx元,xxxx年xx月x日前给付执行款xxx元。二、执行费xxx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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