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孝峰、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7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761号案件名称
赵孝峰、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孝峰;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赵孝峰,男性,1977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住大石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618171112。法定代表人:陈萍。本院在执行与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执行员 曹洪军执行员 董佳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zdqz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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