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爱胜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恢1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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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恢19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爱胜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爱胜;欧阳容芳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恢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委托代理人:欧阳晨曦。被执行人:黄爱胜,男。被执行人:欧阳容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爱胜、欧阳容芳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义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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