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9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1914号
  • 案件名称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914号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37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汤浪的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为此,你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九月月二十六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提交本件)    附表: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事实保全措施时间保全期限保全到期日1汤浪查封、冻结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722.08元,实际控制5194.73元。2021年09月19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19日2汤浪查封、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南大街支行存款5722.08元,实际控制200.63元。2021年09月19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19日3汤浪查封、冻结交通银行阿克苏分行营业部存款5722.08元,实际控制541.03元。2021年09月19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19日4汤浪查封、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南大街支行存款5722.08元,实际控制52.64元。2021年09月19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19日5汤浪查封、冻结乌鲁木齐河南东路支行存款5722.08元,实际控制47.81元。2021年09月19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19日6汤浪查封、冻结中乌鲁木齐银行阿克苏分行(营业部)存款5722.08元,实际控制26.87元。2021年09月19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19日7汤浪查封、冻结中国银行阿克苏市南大街支行存款5722.08元,实际控制0.22元。2021年09月19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19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