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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郭建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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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1704号
  • 案件名称

    郑鹏、郭建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郑鹏;郭建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郑鹏,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郭建利,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郑鹏与郭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25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郭建利依法偿还原告郑鹏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诉讼费525元。因被执行人郭建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建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郭建利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难以执行。2021年9月15日,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初步和解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郑鹏同意被执行人郭建利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3号前至少还款5000元,按此还款方式,每月至少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2021)鲁1425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协议内容偿付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又同意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终结执行本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425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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