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杰、威海璐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002执3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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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3440号案件名称
宋杰、威海璐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杰;威海璐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3440号申请执行人宋杰,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璐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王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杰与被执行人威海璐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元,本院将其中的**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元转执行费,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49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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