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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俭、王杏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恢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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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恢544号
  • 案件名称

    李克俭、王杏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克俭;王杏兰;孙新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恢544号申请执行人:孙新胜,男,194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李克俭,男,1955年6月10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王杏兰,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新胜与被执行人李克俭、王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恢5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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