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俭、王杏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恢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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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恢544号案件名称
李克俭、王杏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克俭;王杏兰;孙新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恢544号申请执行人:孙新胜,男,194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李克俭,男,1955年6月10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王杏兰,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新胜与被执行人李克俭、王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恢5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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