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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刘志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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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735号
  • 案件名称

    李峰、刘志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峰;刘志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李某自愿约定于2021年10月底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至少还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被执行人李某意见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73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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