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哲、杜维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84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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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8477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哲、杜维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赵哲;杜维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8477号之一原告:赵哲,女,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杜维山,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72号7层10号。负责人:竹鹭燕。原告赵哲诉被告杜维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847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裁定书中审判组织人员,“审判员盛雯,书记员梁巍巍”更改为“审判长盛雯,人民陪审员马欣,人民陪审员雷中贤,书记员梁巍巍”。审 判 长 盛 雯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人民陪审员 雷中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巍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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