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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强、王斌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783民初5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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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3民初5286号
  • 案件名称

    王世强、王斌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垣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世强;王斌;杨亚杰
  • 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783民初5286号原告:王世强,男,汉族,1998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被告:王斌,男,汉族,2000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杨亚杰,男,汉族,1990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王世强与被告王斌、杨亚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斌、杨亚杰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世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王斌、杨亚杰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2.诉讼费由王斌、杨亚杰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1日,王斌、杨亚杰以急需用钱为由,向王世强借款,王世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杨亚杰转款3000元,王世强多次催促王斌、杨亚杰偿还借款,王斌、杨亚杰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偿还。庭审过程中,王世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杨亚杰偿还借款2400元。王斌、杨亚杰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1日,王斌以急需用钱为由,向王世强借款,并向王世强提供杨亚杰的支付宝收款码,王世强向杨亚杰转款3000元后王斌确认收到该款项,后王世强催要欠款过程中,2021年3月30日王斌又称其没有从杨亚杰处收到此款项,让王世强找杨亚杰要钱。后王世强向杨亚杰催要案涉款项,2021年8月17日杨亚杰认可案涉款项当时转至其支付宝内,并与王世强达成偿还协议,自2021年8月17日起每天偿还王世强200元至还清为止,杨亚杰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8月19日、8月22日向王世强转款共计600元,余款至今未还清。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王斌向王世强借款3000元,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在王世强提供借款时成立。后经王世强同意,案涉债务全部转移给杨亚杰,杨亚杰分三次偿还王世强600元,剩余2400元未还款,上述事实有王世强与王斌、杨亚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为证。故王世强诉请杨亚杰偿还借款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斌、杨亚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视为其自动放弃出庭答辩、质证等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杨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世强借款2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亚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新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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