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宝申与杜伟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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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364号案件名称
马宝申与杜伟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宝申;杜伟光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364号原告:马宝申,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金、卢兴旺,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杜伟光,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娟,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申诉被告杜伟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立案后原告马宝申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批准缓交截止时间为一审终结前,现该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辩论已结束,即将审结,原告马宝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宝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雪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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