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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蒲城雨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郭继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辖终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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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辖终5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蒲城雨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郭继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郭继明;陕西蒲城雨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蒲城雨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法定代表人:苏晓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明,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    上诉人陕西蒲城雨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继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蒲城雨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2020年12月8日,其与被上诉人订立了《电(扶)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执,可向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本案中所涉“西威客梯”的供方系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泗阳县XX区XX路XX号,上诉人只是该“西威客梯”设备的代销售后安装方,并非该合同所涉“西威客梯”的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扶)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上诉人陕西蒲城雨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供方,其住所地在陕西省蒲城县,故蒲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少  锋审  判  员   李  光  华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妮  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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