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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6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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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68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6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某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壹年。(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止)需要续行冻结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财产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德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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