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华、徐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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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856号案件名称
刘锦华、徐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锦华;徐树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刘锦华,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徐树松,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申请执行人刘锦华与被执行人徐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树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树松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树松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新安支行账号为33×××0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270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2021)桂0321执856号;账号:37×××95-10537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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