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434号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某;张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34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审判员 王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桂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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