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娟、孙靖波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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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206号案件名称
鲁娟、孙靖波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鲁娟;孙靖波;许成国;陈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206号申请执行人:鲁娟,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孙靖波,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许成国,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陈燕,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娟、孙靖波与被执行人许成国、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59218.9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许成国、陈燕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扣划,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45447.21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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