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宇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3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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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3979号案件名称
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宇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宇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3979号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周水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艳、周思,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宇葵,男,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宇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以当事人已庭下缴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宇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璐璐书 记 员 张仁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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