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1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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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126号之一案件名称
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刚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职务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刘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143.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及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刘刚名下有存款,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507.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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