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国与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01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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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0194号之二案件名称
谢建国与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谢建国;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0194号之二 原告:谢建国,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女,系谢建国配偶。被告: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84号3幢17层1707号。法定代表人:王银行,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建国与被告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建国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向 娜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峻岑-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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