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仁俊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桂0722刑初1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722刑初196号案件名称
彭仁俊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北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彭仁俊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72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彭仁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立案日期:2021年9月8日开庭日期:2021年9月14日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浦检刑诉【202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仁俊犯袭警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彭仁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浦北县小江街道民兴路大转盘往浦北中学方向路段时,恰遇交警设卡检查。被告人彭仁俊因害怕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头盔等行为被交警查处,为逃避检查,彭仁俊在看到交警停车指示后,选择驾车调头逆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又遇到交警李斌,李斌示意彭仁俊停车接受调查,被告人彭仁俊突然驾车加速逃窜并冲撞李斌,致伤李斌倒地受伤,其他执勤交警上前阻止被告人逃跑时,被告人彭仁俊驾驶摩托车继续逃跑,因车辆失控碰撞路中护栏倒地,被交警控制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彭仁俊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向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上述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意见:被告人彭仁俊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主文:被告人彭仁俊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何相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业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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