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逢源兴投资有限公司、任有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终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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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终263号案件名称
福建逢源兴投资有限公司、任有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福建逢源兴投资有限公司;任有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逢源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之二。法定代表人:齐东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有义,男,1957年11月22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福建逢源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源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有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53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逢源兴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虽签订了书面合同,任有义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其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任有义起诉要求逢源兴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任有义提供的证据,双方在《服务协议书》中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管辖协议明确具体、合法有效,应当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任有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之诉,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逢源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绍云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季 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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