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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逢源兴投资有限公司、任有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终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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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终263号
  • 案件名称

    福建逢源兴投资有限公司、任有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福建逢源兴投资有限公司;任有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逢源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之二。法定代表人:齐东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有义,男,1957年11月22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福建逢源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源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有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53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逢源兴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虽签订了书面合同,任有义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其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任有义起诉要求逢源兴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任有义提供的证据,双方在《服务协议书》中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管辖协议明确具体、合法有效,应当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任有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之诉,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逢源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绍云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季 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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