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定海、李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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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779号案件名称
胡定海、李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胡定海;李龙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779号原告:胡定海,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春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镘,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龙。原告胡定海与被告李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定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绍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渐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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