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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定海、李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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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779号
  • 案件名称

    胡定海、李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胡定海;李龙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779号原告:胡定海,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春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镘,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龙。原告胡定海与被告李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定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绍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渐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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