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中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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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610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中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中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610号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杨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兰,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中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中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明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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