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要塞六艺学府文化艺术工作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21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要塞六艺学府文化艺术工作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要塞六艺学府文化艺术工作室;殷志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21号申请人:江阴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67138842,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东盛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被申请人:江阴市要塞六艺学府文化艺术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R1Y7E02,住所地江阴市弘扬广场181-185、187、194-200、202-204。经营者:殷志峰,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殷志锋,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要塞六艺学府文化艺术工作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要塞六艺学府文化艺术工作室及该工作室经营者殷志峰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要塞六艺学府文化艺术工作室、殷志锋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敏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延彦、古喜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630执恢303号 下一篇 刘凤云、陈丽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