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梦云、吴长欢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保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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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保113号案件名称
谭梦云、吴长欢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谭梦云;吴长欢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保1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梦云与被执行人吴长欢财产保全一案,(2021)湘0224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长欢名下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的房屋;于2021年9月26日冻结了申请执行人谭梦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30000元。本院认为,(2021)湘0224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申请执行人谭梦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1688号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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