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邦、吴东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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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53号案件名称
李振邦、吴东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振邦;吴东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邦,男,汉族。被执行人:吴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振邦与被执行人吴东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振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振邦12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2080元。被执行人吴东订出还款计划,即:2021年8月31日前履行2000元,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10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吴东已按照计划履行了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同意被执行人吴东的还款计划。本案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吴东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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