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1刑初2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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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1刑初2832号案件名称
陈国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国明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28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明,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清新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刑诉〔2021〕2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国明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途经大广高速西侧花都上匝道(白云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陈国明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53.7mg/100ml。认为被告人陈国明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国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玉苗苗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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