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珉梧、刘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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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596号案件名称
裴珉梧、刘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裴珉梧;刘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596号申请执行人裴珉梧,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刘佳,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裴珉梧与被执行人刘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刘佳支付原告裴珉梧欠款35000元,承担利息765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合计426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刘佳向原告裴珉梧承担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负担88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7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证券、网络资金、民政、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佳名下保险情况,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2013622200478015056347的保单,累计交纳保费3900元,投保人是刘佳。经向保险公司查询,该保单系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对该保险进行冻结、扣划。其他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2021年9月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物业公司调查,被执行人自2019年至今的水电费、物业费、暖气费都未交,且未在该处居住。7.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8.2021年5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号。9.2021年8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4097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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